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
为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资金使用管理,现就“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培训、评价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及支出范围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即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就业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含技师培训项目)等各类培训补贴以及新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不含信息化系统软件)补贴等。
(二)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五类人员和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含技师培训项目)等补贴,以及职业技能评价(含国家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等。
(三)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具体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基金提取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主要是指用于退役军人培训补贴、高素质农民培训补贴等部门培训资金以及地方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上述资金有明确使用要求的从其规定,无明确使用要求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
二、补贴对象
(一)企业。按规定开展培训、评价等活动,符合补贴条件的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培训机构。纳入我省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各类院校、公共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培训中心等。
(三)评价机构。纳入我省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且免费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开展评价、考核等服务的评价机构。
(四)劳动者。有培训需求、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年龄在16至59周岁,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的非财政供养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政府补贴性培训、评价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一)培训补贴标准
1.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700元/人补贴;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200元/人补贴;对参加培训不低于40个学时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
2.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组织的岗前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剩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4.企业职工脱产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参加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组织的,与本人岗位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脱产培训,集中时间在24个学时以上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满8个学时给予200元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企业;职工自主参加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职工。
5.高级技师参加有高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不少于5天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2000元/人补贴。
6.在线学习补贴。参加经河南省“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台学习,培训学时在40个学时(含)以上,完成全部线上培训项目且考核合格的,按每学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700元;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2次补贴。享受多次补贴时,必须在上一个培训项目评价考核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且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企业组织开展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规定程序进行,根据考核合格人数等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参加企业组织的“理论+实训”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采取线上理论教学的(理论学时占比不超过培训总学时的40%),劳动者线上学习积分视同线下理论学分,不再单独给予线上培训补贴,根据劳动者实训结束获取证书情况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7.列入年度补贴目录A类、B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上浮20%、10%。
8.企业、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实训补贴。纳入全省年度竞赛项目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不含获奖人员资金、差旅费、交通住宿费、工杂费等其它费用)。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职业技能评价(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经纳入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免费评价,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评价补贴。以考试考核、过程评价等方式评价取证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以直接认定方式评价取证的,可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领。工作中,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给予300元一次性交通费补贴,生活费、交通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在线学习期间仅给予生活费补贴,且年度内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
四、资金申请
培训、评价补贴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筹实施。对在省直参保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符合培训、评价补贴条件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筹实施。
推行职业培训、评价补贴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实现“线上全省通办、线下一窗通办”“补贴培训进系统、系统之外零补贴”。
(一)申请主体
脱贫人口及家庭子女,“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本人不缴纳费用,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先垫后补”或凭劳动者个人“信用支付”等方式垫支,补贴由企业或机构代为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或机构(超出补贴部分由企业或机构承担)。
缴纳培训费用的人员,培训补贴可由个人申请并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发生的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机构;补贴由个人申请的,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制培训补贴由承担项目制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
对纳入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清单管理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免费开展评价且符合要求的,可申请评价补贴,评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评价机构或所在企业、院校等法人主体银行账户。
(二)申请材料
企业或培训(评价)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评价)补贴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五类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可在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下同)、垫付培训(评价)补贴协议或代领协议、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拨付补贴资金申请)等。
申请预拨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培训开班人员花名册、培训协议复印件、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补贴资金申请)或相关收据;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交培训结业人员花名册、“五类证书”复印件。
个人申请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五类证书”复印件、税务发票或培训(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补贴资金申请等。
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申请,应提供培训期间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票据;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请的委托书。
企业新型学制培训补贴申请,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7号)规定程序执行。
(三)申办流程
上述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同级或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申请(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培训(评价)机构、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信用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应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通过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经费支持力度,构建省级资金为引导、市县经费保障为主体的分级保障体系,资金不足的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兜底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五类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从2022年起,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2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且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三)有培训需求、就业意愿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时无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书,按规定享受补贴。
(四)有就业能力、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者,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评价补贴和生活费补贴、交通费补贴范围,参加补贴性培训时不受年龄限制。
(五)支持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存较多,能充分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等补贴支出的市县,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对新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不含信息化系统软件)的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支持,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六)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其他政府补贴类培训。
(七)“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从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提取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专项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经费中支出;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提取资金等开展培训的,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
(八)培训结束后,对可以参加技能评价考核的,须组织参加相应的评价考核,优先取得“五类证书”,未能取得以上证书的组织合格证书考试。
(九)《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21〕29号)印发之日起,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按规定享受评价补贴。
(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注重资金使用效果,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统筹资金分配。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