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畅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新渠道,促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同步发展、同步提升,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依据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技能工作且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二)申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技能工作且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通申报范围
从事工程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
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不在职称申报范围之内。
三、申报评审原则
(一)自愿申报。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性质,可自愿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二)专业一致。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资格,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及职业(工种)专业相同或相近。为促进“一体化”教师发展,鼓励院校的专业教师申报相应级别的技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三)类型适用。技能人员参评专业技术职称,应按应用型人才对待,使用应用型人才评价标准进行衡量与考察,可用技术总结、操作手册等替代论文论著,基层一线技能人才对论文论著可不作要求。
(四)等级对应。技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须符合应用型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及业绩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须按照技能人才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
(五)单证互报。技能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互报职称和技能资格,须在本人仅有单一的技能资格证和职称证的条件下互报。互报后取得相应的职称和技能资格后不再享受互通政策。
四、技能人才视同学历认定
(一)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
(二)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
(三)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
五、技能人才申报(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一)考核认定初级职称(助理级)
1.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中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三)申报高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2.“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四)申报正高级职称
1.我省特级技师获得者;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能职业资格条件
(一)申报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1.取得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生产一线从事技能工作3年以上;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
(二)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1.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在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3年以上;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
(三)院校教师申报技能职业资格
院校专业教师可根据自身职称情况,自由申报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
七、转岗与聘用
事业单位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和技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仍保持原聘任岗位不变,如需转岗,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应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2]5号)文件精神办理转岗聘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细化相应配套政策措施,抓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宣传,为技能人才成长和合理流动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