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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01-04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洛人社〔2012〕17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步伐,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洛阳市中长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技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坚持以知识更新为主题,以增强素质为重点,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计划地知识更新培训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科技发展动态,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意识,增强创新思维,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主力军作用。

    二、教育内容和培训形式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1)专业科目内容:立足于科技前沿,体现专业技术发展趋势,按照专业实际确定学习内容。重点放在中、小学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先进医疗技术应用、现代农业技术推广、节能环保工程研究、科学高效综合管理等方面。根据高、中、初级职称的不同层次,结合专业工作和承担的专业科研课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更新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突出先进性和实用性,引领专业技术人员紧跟各专业科技发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公需科目内容: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拓展知识、开阔视野、启发创新意识。重点放在政策法规、国情市情、现代信息技术、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以及科技论文运用、调查研究技术、创新思维理论与实践等方面。通过学习,使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得到明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得到优化,业务能力尤其是自主创新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和维护安全稳定能力明显增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素质大幅度提高。

  继续教育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采取集中培训、举办研修班、业务进修、学术交流、实践锻炼、技术考察和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学习方式,开展生动活泼、实用高效的继续教育活动。优化学习科目结构,大力推行现场教学和启发式、互动式、体验式、分享式教学方法,提倡研讨性学习和创新性学习等全新的学习方法,逐步实现由教育方法创新向学习方法创新的转变,由思维创新向研发能力创新的转变。

  三、分工与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涉及到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专业、层次比较复杂,因此,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齐心协力,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协会(简称继续教育协会,下同)、继续教育基地,分别负责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

  (1)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继续教育协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继续教育行为;建立继续教育基地,落实公需科目教程,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审核继续教育考核结论,颁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继续教育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实施该行业、系统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发专业科目教育资源;发布继续教育工作信息,落实专业科目教程;编印专业科目教材,确定专业科目培训辅导人选;实施专业科目培训教育,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3)市、县(市、区)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构成情况,按照地域或隶属关系,就近选择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教育形式和内容。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结合个人专业和从事的科研项目的实际,直接选择参加市级组织的专业科目教育活动,单位应当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走出去学习培训。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积极吸纳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高层次的继续教育,实现科技资源共享。

   (4)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在举办培训活动时,要通盘考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帮助他们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

    (5) 继续教育协会制定的专业科目培训计划及内容设置,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培训内容及课时,不得简化培训方式。

  四、考核办法和结果运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学时制和学分制管理。凡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在一级职务期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一年份内组织的专业、公需科目面授培训,且学分合格。中级晋副高、副高晋正高的必须参加由市或市以上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初级晋中级,可由县(市、区)组织培训,亦可直接参加市级组织的培训。继续教育协会可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请求,根据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继续教育的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按规定必须设置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任务后,必须参加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的考试。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的单科考试成绩满分均为100 分,两科目考试成绩分别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综合学分才能确定为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研修班或业务进修,时间达到10天以上(不含路途时间),且通过举办单位考试的,可按接受继续教育对待,专业科目学分确定为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学术交流或技术考察活动,其学术交流成果被评为三等奖以上者,技术考察成果被行业实际应用或被主管部门列为当地行业发展计划者,可按接受继续教育对待,专业科目学分确定为合格。

  参加市、县(市、区)支农、支教、支医活动和挂职锻炼的专业技术人员,顺利完成工作任务,持有主管部门的工作鉴定,并经专业技术人员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可按接受继续教育对待,专业科目学分确定为合格。

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当年可按接受继续教育对待,专业科目学分确定为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教育培训的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需按接受继续教育对待的,由所在单位将学习内容、培训方式、考核(考试)结论等情况送继续教育协会审核后,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也可将专业科目学分确定为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利、出版专著、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学时折算由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协会审核确定后提出意见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取得合格学分,经继续教育协会、继续教育基地审核后,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颁发省人社厅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证书认定。

  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厅要求, 2013  年全市申报晋升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行业主管部门对晋升中级职称有专门规定的),必须完成规定学时学分,取得继续教育证书。从2014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岗位聘用(续聘)和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以及申报各级各类专家和学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者,不得聘用(续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得获得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得申报各级各类专家和学科带头人。

  五、建立基地

    建立和培育继续教育基地,实现继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逐步实现继续教育基地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资源共享、质量优先的原则,分级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的标准是:具有固定的学习培训场所和设施,管理机构健全,拥有胜任相关专业工作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全市高级和市属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的公需科目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也可接受市继续教育协会的委托,承担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与考试考核;县(市、区)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县(市、区)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没有条件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的县(市、区)可以委托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基地组建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第一批继续教育基地2013年6月底完成,并统一向社会公布。2013  年下半年全面开展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工作。市、县(市、区)继续教育基地的业务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超越审批的专业范围,借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举办其它培训活动。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和评估,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基地,取消其从事继续教育的资格。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有偿性培训服务,学习培训费用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

  继续教育协会和继续教育基地在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与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按管理权限在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相关手续。

  六、组织协调

  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是一项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长期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要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布局,重点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要组织人员对继续教育协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学习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研究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审核备案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教育、卫生、农业、科技、文化、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继续教育协会的统一指导下,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制定出符合本行业特点的继续教育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分类分阶段组织实施。对于需要通过评审才能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之前,完成当年的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任务,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提供方便。

  经济、会计、统计(包括取得执业、职业资格,参照经济专业资格条件聘用的人员)等相对比较分散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协会要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搞好培训工作。上述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直接参加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科目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经继续教育基地向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在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和继续教育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相互支持。要加强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普及和深化,不断扩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受益面,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继续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促进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